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03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谢易辉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3刑初90号公诉机关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易辉,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宣恩县,侗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宣恩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文检公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易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立强、代理检察��许林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易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6日6时42分许,被告人谢易辉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闽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闽B×××××号重型厢式半挂车),沿漳州市龙文区迎宾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龙文公安分局路段,在向右变更车道过程中,未注意观察右侧道路交通情况,追尾碰撞同向行驶于右侧车道由被害人都某驾驶的泉州丰泽XXXXX号二轮电动车,造成都某受伤及两车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谢易辉保护现场,拨打电话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在现场向警察交代肇事经过。经认定,谢易辉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都某的伤情属重伤二级。并当庭提供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说明��书证;证人詹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都某的陈述;被告人谢易辉的供述与辩解;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现认为,被告人谢易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载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易辉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易辉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6日6时42分许,被告人谢易辉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闽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闽B×××××号重型厢式半挂车),沿漳州市龙文区迎宾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龙文公安分局路段,在向右变更车道过程中,未注意观察右侧道路交通情况,追尾碰撞同向行驶于右侧车道由被害人���某驾驶的泉州丰泽XXXXX号二轮电动车,造成都某受伤及两车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谢易辉停车保护现场,拨打电话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在现场向警察交代肇事经过。经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文大队认定,谢易辉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都某的伤情属重伤二级。案发后,谢易辉赔偿都某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易辉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过磅单、返还物品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说明等书证;证人詹某的证言;被害人都某的陈述;被告人谢易辉的供述与辩解;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损伤程度鉴定书;福建中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以及被告人谢易辉提供的收条、谅解书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易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载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易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易辉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谢易辉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与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易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郭丽云人民陪审员  XX武人民陪审员  严亚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许 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第二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严重超载驾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与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