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3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小亚与王晓飞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亚,王晓飞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958号原告张小亚,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王晓飞,男,198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张小亚与被告王晓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小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退回原告。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苗合理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