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2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夏凤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夏凤妖,黄思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67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1401号,组织机构代码:58626917-X。法定代表人朱浩乐。被执行人夏凤妖,女,1970年8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被执行人黄思凯,男,1994年2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与被执行人夏凤妖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处、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光潮执行员 王志宏执行员 龚凌槐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子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