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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民初4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内蒙古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徐朝峰、高世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徐朝峰,高世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4988号原告:内蒙古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域蓝湾A区西门。法定代表人:陈建同,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宇,男,44岁,汉族,系该公司职工,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斯日古冷,男,34岁,蒙古族,系该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徐朝峰,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额尔古纳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高世娥,女,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额尔古纳市。公民身份号码:×××。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常浩,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额尔古纳市。系二被告之子。原告内蒙古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朝峰、高世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2元,由原告内蒙古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齐德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