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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XX芝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芝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02民特7号申请人:XX芝,住承德市。申请人XX芝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XX芝称,申请人XX芝与被申请人李志系夫妻关系,因其丈夫李志于1997年7月份在去滦平县拉海沟乡孙营村送申请人XX芝父亲回家,返回途中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已满19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李志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李志,男,1957年7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市锅炉厂行政科,原住承德市双桥区大北沟路碧峰家园二区27号楼1单元106室,系申请人XX芝的丈夫。被申请人李志于1997年7月份走失。申请人XX芝申请宣告李志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志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志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志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四年,符合法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现申请人XX芝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且已经法定公告程序,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志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栾佳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立红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