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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辖终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长平与重庆康世德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康世德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王长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17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康世德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长福西路2号7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08986J。法定代表人:刘爽,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长平。上诉人重庆康世德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116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劳动争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区,故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盛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 助理  李俊冰书 记 员  杜万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