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71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陈丽娟与宿迁市腾景广告设备有限公司 解除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娟,宿迁市腾景广告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623号申请执行人:陈丽娟,女,1987年1月,汉族,住三亚市天涯区凤凰镇槟榔河妙林村周转安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被执行人:宿迁市腾景广告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法定代表人:谢兆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丽娟与被执行人宿迁市腾景广告设备有限公司解除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宿迁市腾景广告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进行查找,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宿迁市腾景广告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执行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海坚审判员 吴雄文审判员 黄立平n7czijo1hewb2gdqfo二○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理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