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财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袁江与罗裕琴颜从华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颜从华,罗裕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财保188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袁江,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颜从华,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罗裕琴,女,1971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人袁江与被申请人颜从华、罗裕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渝0102执保335号执行裁定,查封了担保人文揿量所有的坐落于涪陵区梨子井36号的房屋。申请人袁江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江与被申请人颜从华、罗裕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并达成协议。申请人袁江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解除对担保人文揿量所有的坐落于涪陵区梨子井36号的房屋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朱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