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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9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家口福上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恒昌利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家口福上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恒昌利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94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口福上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财富中心大楼。法定代表人郭宝平,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恒昌利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龙塘路李桥段181号402-37。法定代表人宋伟,总经理。上诉人张家口福上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恒昌利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商)初字第11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家口福上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符合法定情形,其在收到我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上诉人张家口福上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丽娟审 判 员  马志星代理审判员  金珍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