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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6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甘珠尔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娃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甘珠尔热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娃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6民初977号原告:呼伦贝尔甘珠尔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二居委。法定代表人:王贵典,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红梅,内蒙古智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娃,女,1960年12月2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呼伦贝尔甘珠尔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娃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呼伦贝尔甘珠尔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伦贝尔甘珠尔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伦贝尔甘珠尔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呼伦贝尔甘珠尔热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美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