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3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绿得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施博生物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绿得利商贸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施博生物肥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60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绿得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建设大街226号。法定代表人任国栋,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施博生物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扎兰屯市岭东工业开发区。负责人孙贺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2017﹞黑02**执60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6﹞黑02**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黑02**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项宏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朱光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