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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曾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90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某,男,无业。2012年6月15日因盗窃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6月28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6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7月16日刑满被释放。2017年4月6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5日11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西安市雁塔区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二楼采血区,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将被害人上衣口袋里的钱包(内有现金200余元、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两张)窃取,后逃离现场将钱包及其余物品丢弃。次日民警在医院巡查时,根据医院监控视频在门诊楼检验科附近将被告人曾某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提取涉案赃款230元,后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表示认罪,并有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抓获经过、报案材料、户籍信息、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罪犯信息等书证;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八至十个月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医院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结合被告人曾某某系累犯、认罪态度好、涉案赃款已追回等情节,对其综合后予以量刑。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执行至2018年1月5日止。)二、涉案未追回赃物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宏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玉俊打印:相丽华校对:杨玉俊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