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安定聪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定聪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刑初53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定聪,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现住河南省泌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7月1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7]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定聪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山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定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查明,2017年7月11日2时37分许,被告人安定聪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红色嘉陵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从泌阳县春水镇和庄村委岗董一尊黄牛饭店喝酒后回石材厂,行驶到河南省泌阳县春水镇和庄村委岗董西桥时,被泌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报告(驻)公(刑)检(乙醇)字【2017】1471号鉴定:安定聪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67.6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安定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李某、陈某等人证言、检验报告、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前科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安定聪在道路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安定聪无证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安定聪案发后被告人坦白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悔罪,主动缴纳罚金,依法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安定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乔景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孙令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