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宁河县宏立信五金经营部与天津市新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宁河县宏立信五金经营部,天津市新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2300号原告:天津市宁河县宏立信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芦汉路时代商城2-1。经营者:林莉,女,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奕博,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天津市新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大北镇大北支路西。法定代表人:陈宝珍,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彤,副总经理。原告天津市宁河县宏立信五金经营部与被告天津市新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宁河县宏立信五金经营部要求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新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宁河县宏立信五金经营部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新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1元,由原告天津市宁河县宏立信五金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郑庆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