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6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浙江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与严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严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6547号原告:浙江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负责人: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虎(特别授权),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被告:严某某。原告浙江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与被告严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浙江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主审法官 陈轼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许婷书 记 员 田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