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刑终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曹某某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刑终144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某某,男,汉族,1963年3月20日出生,农民,小学文化,捕前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辽宁省锦州市看守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辽0792刑初57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曹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曹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某某撤回上诉。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7)辽0792刑初5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德顺审 判 员 张朝国审 判 员 熊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绍阳法官助理 马 啸书 记 员 邵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