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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4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薛万能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李德富、田朝福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栗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万能,李德富,田朝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4执55号申请执行人薛万能,男,汉族,富宁县人。被执行人李德富,男,汉族,麻栗坡县人。被执行人田朝福,男,汉族,麻栗坡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薛万能与被执行人李德富、田朝福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5000.00元,余款部份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给付。经申请人的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麻栗坡县人民法院(2017)云2624执5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诗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沈文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