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4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薛万能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李德富、田朝福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栗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万能,李德富,田朝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4执55号申请执行人薛万能,男,汉族,富宁县人。被执行人李德富,男,汉族,麻栗坡县人。被执行人田朝福,男,汉族,麻栗坡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薛万能与被执行人李德富、田朝福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5000.00元,余款部份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给付。经申请人的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麻栗坡县人民法院(2017)云2624执5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诗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沈文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