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威海市润泽矿山洗选设备有限公司与孝义市泰兴铝镁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润泽矿山洗选设备有限公司,孝义市泰兴铝镁有限公司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1389号原告:威海市润泽矿山洗选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号371020228014178,住所地威海环翠区桥头镇临港科技产品创业园新桥路。法定代表人:郭春琴,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宫云宾、吕喆,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孝义市泰兴铝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81672315144F,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孝义市中阳楼街道东关村。法定代表人:吴文君,系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受理原告威海市润泽矿山洗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孝义市泰兴铝镁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毕 兴 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邢亚娜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