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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5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杨小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5刑初13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小光,男。2017年7月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以蠡检公诉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小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永贵、文灿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小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杨小光驾驶无照二轮摩托车沿蠡县永盛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建行路口时与前方张某1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杨小光受伤,杨小光经乙醇含量检测为188.33mg/100ml,杨小光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1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杨小光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请法庭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张某1证言、122接警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含量检测报告、诊断证明书、车辆痕迹检验记录、速度鉴定书、道路条件鉴定表、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小光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小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刘剑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静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