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执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雷振飞、余坦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振飞,余坦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835号申请执行人:雷振飞,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余坦耀,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248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余坦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归还申请人雷振飞借款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650元,合计人民币50,650元,但被执行人余坦耀至今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坦耀在银行的存款50,650元或提取等额收入。在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坦耀银行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志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郑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