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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4执2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绍亮与陈荣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绍亮,陈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2509号申请执行人张绍亮。被执行人陈荣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绍亮与被执行人陈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绍亮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04执25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周海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胡学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