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执3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钱小明公民身份号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小明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381执3953号被拘留人:钱小明公民身份号码:×××2234本院在执行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钱小明、林丽仙(2017)浙0381执395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钱小明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