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民初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志亮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志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2334号原告: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先开西一路馨和园小区5栋1单元1号。法定代表人:王斌,职务:总经理。被告:王志亮,男,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原告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志亮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交费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剧利军审判员 闫 谱审判员 周毅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梁艳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