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04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懿震与被告王迎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懿震,王迎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04民初1558号原告:王懿震,女,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王迎东,男,汉族,住辽宁省兴城市。原告王懿震与被告王迎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懿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迎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懿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09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好。2014年5月4日被告离家,后原告得知其与其他女性在北京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被告的行为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再次诉请离婚。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本院审查,对原告所提交的结婚证、居住证明、(2016)辽0204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照片、出生医学证明、证人邓小征、张成秋、谷宇证言的真实性和证明事项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懿震与被告王迎东于2008年9月自行相识,2009年12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2014年5月被告离家开始与原告分居生活。原告曾于2016年1月18日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同年5月27日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嗣后双方关系未有改善,仍继续分居生活至今。庭审中,原告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载明:新生儿姓名王x,出生地点北京,母亲姓名明x,父亲姓名王迎东,汉族,住址辽宁省兴城市。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定双方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自由恋爱且婚后感情尚好,双方本该共同努力维护重建家庭的生活稳定与和谐,但被告离家与原告分居的行为致使夫妻感情发生裂隙,虽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仍因双方的继续分居致使本已淡漠的感情无法弥合,被告婚外育子的行为直接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因此原告请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尽管原告庭审中表示双方没有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在被告未到庭的情况下,本案对共同财产不予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原告王懿震与被告王迎东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612元(原告均已预付),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 艾人民陪审员  周新香人民陪审员  张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蒋子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