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执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四川航天天盛通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天檀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航天天盛通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天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3执87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航天天盛通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凌波,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天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法定代表人吴衍宣。申请执行人四川航天天盛通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天檀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83民初30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航天天盛通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天檀置业有限公司给付2728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天檀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四川航天天盛通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2728400元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川0183民初303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成都天檀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四川航天天盛通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永华人民陪审员 梁 平人民陪审员 曹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梁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