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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5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倾辉与李丽芳、黄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5766号原告:李倾辉,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建东,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李丽芳,女,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黄佳伟,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李倾辉与被告李丽芳、黄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倾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倾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泽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朱培阳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