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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监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洪霞与李宝国、龙舞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洪霞,李宝国,龙舞,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万宝分公司,于淑燕,任洪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监11号原审原告:洪霞。原审被告:李宝国。原审被告:龙舞。原审被告: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46号。法定代表人:候云生,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万宝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46号(2617室)。负责人:李宝国,该分公司经理。原审被告:于淑燕。原审被告:任洪伟。原审原告洪霞与原审被告李宝国、龙舞、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万宝分公司、于淑燕、任洪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1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王崇明审判员  艾 岚审判员  王仁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