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5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政仰与吴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政仰,吴影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5247号申请人:李政仰,男,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张营乡李湾行政村东李湾269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华、范杰(实习),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影,女,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白庙镇大坑李庄行政村王庄75号1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政仰与被申请人吴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为保证案件执行,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影在临泉县黄岭镇农村商业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政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吴影在临泉县黄岭镇农村商业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明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