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段思荛、戴媛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思荛,戴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22民特11号申请人段思荛,女,200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叶县。监护人段振堂,男,195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系申请人段思荛的祖父。被申请人戴媛,女,199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系申请人段思荛的母亲。申请人段思荛要求宣告戴媛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段思荛诉称:2010年1月22日,申请人的父亲段培阳因故死亡,被申请人戴媛(段培阳之妻,申请人母亲)于2010年4月份离家出走,几年来,虽经过家人的寻找,但始终没有被申请人的下落,已有7年之久。故特向法院申请宣告戴媛失踪。经审理查明:段培阳和被申请人戴媛原系夫妻关系,一生共生育一女,即申请人段思荛。2010年1月份,申请人的父亲段培阳因故死亡,而后于2010年4月份,被申请人戴媛即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7年5月2日在《河南法院报》发出寻找戴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戴媛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戴媛于2010年4月份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在《河南法院报》发出寻找戴媛的公告后,戴媛仍没有出现,故戴媛失踪的事实成立。申请人段思荛作为戴媛的生女,向本院申请宣告戴媛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戴媛为失踪人;二、指定段振堂为失踪人段思荛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XX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亚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