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徐礼国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礼国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402刑初25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礼国,男,1988年1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攀枝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9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5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攀东检公诉刑诉[2017]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礼国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全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礼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1日24时许,被告人徐礼国伙同文某(在逃)等人在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东方巴黎五楼“魅力之都”会所喝酒娱乐时,对正在进行的活动节目不满,徐礼国等人打砸损毁会所的表演台、无线话筒、茶几等物品,价值人民币8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礼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鉴定意见,增值税发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徐礼国的供述,证人易某、范某、杨某、邹某、牛某、罗某、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礼国伙同他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礼国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徐礼国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徐礼国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礼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抵刑30日,即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 涓审 判 员 徐坤林人民陪审员 王洪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