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民初4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4327陈营业与张玉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营业,张玉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4327号原告:陈营业,男,1973年3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告:张玉斌,男,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营业与被告张玉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营业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玉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营业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玉斌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营业撤回对被告张玉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营业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吴建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