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4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州展威木业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同创木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展威木业有限公司,无锡市同创木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4087号原告:徐州展威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范楼镇河滨路98号。法定代表人:薛艳菊,职务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秋,江苏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同创木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鸿西村红丰桥旁。法定代表人:余志国,职务不详。原告徐州展威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同创木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徐州展威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展威木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计290元,由原告徐州展威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宝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夏 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