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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4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英捷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英捷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4059号原告:深圳市英捷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泰然九路交界东南本元大厦4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00418T。法定代表人:邢云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徒竹云,女,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华路18号3幢,组织机构代码575925936。法定代表人:周雪松。原告深圳市英捷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2017年8月9日,原告深圳市英捷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英捷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80元,由原告深圳市英捷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