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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民终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绵阳市银信盛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马华成、绵阳顶尚实业有限公司、绵阳市葡露实业有限公司、镶黄旗利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杨顺兵、林兴明、杨顺刚、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绵阳市银信盛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华成,绵阳顶尚实业有限公司,绵阳市葡露实业有限公司,镶黄旗利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杨顺兵,林兴明,杨顺刚,杨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终19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市银信盛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体运村路2号安江名园4幢2单元12楼1号。法定代表人:白家豪,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华成,女,汉族,1953年1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顶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农科区德政街。法定代表人:杨丽,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市葡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顺兵,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镶黄旗利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格勒盟新宝拉格镇。法定代表人:王海,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顺兵,男,汉族,1956年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兴明,男,汉族,1964年1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顺刚,男,汉族,1963年3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丽,女,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上诉人绵阳市银信盛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华成、绵阳顶尚实业有限公司、绵阳市葡露实业有限公司、镶黄旗利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杨顺兵、林兴明、杨顺刚、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7)川0703民初14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绵阳市银信盛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以其已服判息诉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绵阳市银信盛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绵阳市银信盛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李审 判 员  殷亚男审 判 员  邱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 欢书 记 员  曾梓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