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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恢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世中与被执行人徐改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中,徐改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恢107号申请执行人张世中,男,汉族,1956年9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徐改名,男,汉族,1956年9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本院受理的张世中申请执行徐改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驿民初字第555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徐改名自愿于2014年10月11日之前付清拖欠原告张世中的借款40000元,原告同意。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5000元,下余35000元。被执行人徐改名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土地、无房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世中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张世中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驿民初字第5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高雪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