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4执42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炜峯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炜峯矿业有限公司,曹梦麒,童鹏飞,唐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4执422号之三申请人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宜丰县新昌镇解放路229号,组织机构代码:70573842-7,法人代表:熊建中,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炜峯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7184808-8,法定代表人:曹梦麒,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曹梦麒,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家住宜丰县。被执行人童鹏飞,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家住宜丰县。被执行人唐涌,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家住宜丰县。本院在执行江西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炜峯矿业有限公司、曹梦麒、童鹏飞、唐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处置了被执行人部分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西炜峯矿业有限公司、曹梦麒、童鹏飞、唐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4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金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