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4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双毅、余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双毅,余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4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双毅,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余梅,女,1990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本院依据2016年12月22日生效的(2016)浙1121民初3517号判决书,于2017年03月0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余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划被执行人余梅(身份号码:)在支付宝20×××31账户中的存款¥2400元至青田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缴款账号:62×××6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叶根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黄剑都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2017)浙1121执491号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根据(2016)浙1121民初3517号判决书,因被执行人余梅在期限内未予执行,请将余梅在你处支付宝20×××31账户的存款¥2400元扣划至青田县人民法院单位银行账户。开户单位:青田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丽水市青田鹤城支行账号:62×××65附:(2017)浙1121执491号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