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民初3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秀云与宿迁市鑫飞商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云,宿迁市鑫飞商贸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3759号原告:张秀云,女,195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草,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小辉,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宿迁市鑫飞商贸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凤凰新村东巷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558034023W。法定代表人:丁秀华。原告张秀云与被告宿迁市鑫飞商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张秀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秀云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妙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许晓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