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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林家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家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722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家伟,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因本案于2017年5月21日被羁押,同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7年6月5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家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家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0日晚11时许,被告人林家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粤J×××××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途经中山市民众镇湘和人家对开处时,与行人被害人吴某(6岁)发生碰撞,致吴受伤。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林家伟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22.6mg/100ml。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林家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吴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林家伟肇事后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事后,被告人林家伟已赔偿被害人吴某的近亲属人民币15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归案后,被告人林家伟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家伟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家伟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林家伟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家伟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家伟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家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国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梁文虎卜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