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5执4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梓潼县城关综合贸易商行与代继承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梓潼县城关综合贸易商行,代继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5执4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梓潼县城关综合贸易商行。法定代表人:张继林,系该行经理。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新南街83号。被执行人:代继承,男,生于1972年12月16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农民。本院在执行梓潼县城关综合贸易商行申请执行代继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梓潼县城关综合贸易商行应受偿债权为:①支付租金12500元及延付利息,②案件受理费57元,③执行费8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代继承的银行存款5760元予以扣划,并对其他银行、证券、工商、车辆、房屋等财产进行查询,且通过实地走访,其暂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朝钒审判长 刘 潜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