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1民初11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俊明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明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1民初1138号之一原告:王俊明,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被告:呼和浩特市蒙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裕隆工业园C区22号院一楼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4053944654H。法定代表人:高志强,该公司总经理。王俊明与呼和浩特市蒙驰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王俊明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明撤诉。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王俊明负担。审判员 宋永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彭英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