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2刑初8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务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湖北省郧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4日被湖北省郧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于2017年7月27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金富审判员 张建强审判员 孙 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殷 勇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