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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执11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史小挪与孙占齐、孙乐义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小挪,孙占齐,孙乐义,孙新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11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史小挪,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孙占齐,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孙乐义,男,1957年7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孙新义,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史小挪与孙占齐、孙乐义、孙新义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占齐、孙乐义、孙新义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泽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葛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