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执11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史小挪与孙占齐、孙乐义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小挪,孙占齐,孙乐义,孙新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11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史小挪,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孙占齐,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孙乐义,男,1957年7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孙新义,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史小挪与孙占齐、孙乐义、孙新义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占齐、孙乐义、孙新义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泽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葛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