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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3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亳州市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触发旅游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市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触发旅游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3496号原告:亳州市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魏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西静,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徽触发旅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金克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市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触发旅游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亳州市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亳州市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亳州市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亳州市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献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