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91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鑫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鑫,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91民初1418号原告:刘鑫,男,汉族,1989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继祥,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建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鑫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刘鑫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裴秋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