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袁建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执330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袁建辉没收财产纠纷一案,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晋中中法刑终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执行立案,经查,被执行人袁建辉现在监狱服刑,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建军审判员 李志明审判员 辛变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