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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袁建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执330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袁建辉没收财产纠纷一案,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晋中中法刑终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执行立案,经查,被执行人袁建辉现在监狱服刑,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建军审判员  李志明审判员  辛变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