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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黄玉环与杨溪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环,杨溪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169号申请执行人:黄玉环。被执行人:杨溪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玉环与被执行人杨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执行杨溪生现金36625元,剩余部分因杨溪生暂无履行能力,黄玉环请求撤回执行申请,待其有履行能力时再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502执1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中秋审判员  陈 刚审判员  吴全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庞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