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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8执2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高慧亮与曹增平、王晓峰民��借贷纠纷一案 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慧亮,曹增平,王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8执2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慧亮,男,汉族。被执行人曹增平,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晓峰,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8民初9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自动��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晓峰名下位于榆林市西沙人民路25号(房产证号:榆林市房权证2006字第00225**号)有房产一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晓峰名下位于榆林市西沙人民路25号17幢53-302、53-4(房产证号:榆林市房权证2006字第00225**号)房产。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执行员  张宁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乔思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