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熊安礼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三合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安礼,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三合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930号原告:熊安礼,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金玉,五龙法律咨询服务所律师。被告: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三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三合村。法定代表人,司俊成,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黑龙XX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熊安礼与被告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三合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合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原告熊安礼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安礼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安礼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波审 判 员 陈志东人民陪审员 张文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乔雅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