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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李静如、汪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如,汪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440号申请执行人:李静如,女,200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法定代理人:李某,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静如之父。被执行人:汪泽,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执行李静如与汪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汪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广权审判员  樊 彬审判员  尹 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吴华举 百度搜索“”